上市公司的教育机构(开元教育:300338)高新技术企业

登录 / 注册

实训 题库 APP下载

恒企网校

学习中心 学习中心
2022《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务管理高频考点
来源:恒企网校 2022-03-26 眼睛 5076浏览 收藏 5收藏

.png

《经济法基础》中第七章税务管理考什么内容呢?恒企老师下面把《经济法基础》税务管理的高频考点进行整理,把税务管理的知识点详细列出来!

税务登记管理概述

1.什么是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是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2.谁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①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

②其他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3)扣缴义务人

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4.税务登记类型概览:

.png

税务登记管理—设立登记(2022年重大调整)

1.向谁申请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纳税人,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申请时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申请程序

(1)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的“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的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由此,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4.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3)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4)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5)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管理—注销登记(2022年新增)

1.原因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2.时限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清税证明

(1)先清税后注销企业登记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清税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根据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2)免办清税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②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3)即办清税

①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②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4.注销条件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其他6类登记(2022年新增)

1.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变更税务登记

(1)原因

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时限

①纳税人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是否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③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④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

①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6.非正常户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3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3)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须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上述是《经济法基础》税务管理的高频考点的阐述,希望对您备考有帮助!

《初级会计零基础启航班》是由具备十多年初会教学经验的老师进行备考讲课的,采用生动形象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帮助过许多学员考过了初会! 

 恒企教育的教学宗旨一直都是以学员的学习效果出发,为了让学员高效备考初会,《初级会计零基础启航班》可以免费观看课程内容,领取方式:点击此处观看《初级会计零基础启航班》!(恒企优秀讲师备考讲课) 

  如果想获得新的资讯内容,可以点击此处阅读初级会计新考讯资讯内容!(及时更新新考讯)! 

如果想免费获得学习资料,想恒企的老师进行考讯1v1通知,或者进入考试备考群,可以扫下面二维码,加恒企的老师,老师给予您备考的帮助!

.png

网站导航
初级会计证报名指南
初级会计证考试动态
初级会计师备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