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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务行政复议高频考点
来源:恒企网校 2022-03-26 眼睛 5747浏览 收藏 10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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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中第七章税务行政复议考什么内容呢?恒企老师下面把《经济法基础》税务行政复议的高频考点进行整理,把税务行政复议的知识点详细列出来!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

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为;

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不依法开具、出具完税凭证,不依法予以行政赔偿,不依法予以行政奖励。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行政行为。

2.可以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项目

情形

行政复议机关

一般情形

对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国家税务总局

对下列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1)税务所(分局)

(2)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对其他地方各级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上一级税务局

特殊情形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1)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

(1)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先议后诉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或议或诉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是《经济法基础》税务行政复议的高频考点的阐述,希望对您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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