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物的分类有哪些?物权法的物分类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动产与不动产、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等物。下面对物权法的物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
1. 有体性
传统民法上,物有所谓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别,无体物包括权利等不具备物理实体之"物"。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以及各项权利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其中,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至于权利,经法律特别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
2. 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前者如太阳、月亮、星星等,后者则如汽车尾气。
3.存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人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如《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 动产与不动产
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主要在于:
(1) 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2) 确定诉讼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可替代物是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齐白石的画等。区分意义在于: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4. 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非消费物则相反。区分意义在于: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以后,又原封不动地归还原来的所有者;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一般情况下,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米、酒等。反之,如牛、汽车等则属不可分物。区分意义在于:分割共有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
6. 主物与从物
一物可能不是他物的成分,而只是作为他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而存在。此时,相对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该辅助之物为从物,如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7.原物与擎息物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擎息物。其中,擎息又有天然擎息与法定擎息之别。《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 " (第一款)天然擎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二款)法定擎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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