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是什么意思呢?不定期租赁在生活中会遇到各种的情况,那都有哪些认定的标准呢?下面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租赁合同概述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转让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故租赁物一般应为特定的非消耗物。正因为如此,合同的最长期限也应有所限制。《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 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双方如果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租赁合同按不定期租赁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不定期租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 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理解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2)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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